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0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訴訟權保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為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
- B 審級制度屬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故任何訴訟事件均得上訴於第三審
- C 法官先後參與同一案件上下級審判之迴避,屬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
- D 法定法官原則為法治國家所依循之憲法原則,法院案件之分配不容恣意操控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國家法律規定,每一件微小的交通裁罰案件都必須保證能一路打到最高法院(第三審),這對於司法資源的運用與審判效率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憲法是應該將「三審制」定為絕對標準,還是交由法律根據案件重要性來靈活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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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辨識出憲法訴訟權保障的界限!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權利核心」與「立法裁量」的細微差別。
審級制度的立法裁量空間
訴訟權固然確保人民在權利受損時有受法院公平審判的權利,但審級制度(Appellate system)本身並非訴訟權保障的「核心內容」。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396 號、第 466 號等解釋意旨,審級次數的多寡、是否設置上訴制度,屬於立法裁量的範疇。立法者得視案件的性質(如輕微案件或小額訴訟)、訴訟資源的妥善分配,對上訴第三審做出合理的限制。因此,並非「任何訴訟」都必須具備三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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