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1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服公職權保障之範圍?
- A 公務人員依法令晉敘陞遷之權利
- B 公務人員之在職進修
- C 公務人員依法取得之官等
- D 公務人員之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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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比較這四個選項:如果其中一項被剝奪,哪一項純粹只是讓你「減少了自我提升的機會」,而不會直接導致你的薪水縮水、職位被降級,或是讓你失去現有的法定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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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公職權的核心保障範圍
恭喜你準確地辨析出憲法保障的界線。這道題目測試的是對憲法第 18 條服公職權(Right to Hold Public Office)實質內涵的掌握。在大法官的解釋體系中,服公職權並非僅指「進入公職」的機會,更延伸至入職後的「身分保障」。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483 號與第 605 號等意旨,公務人員依法取得之官等(Rank)、與身分緊密掛鉤的俸給(Pay),以及確保職業生涯發展的晉敘陞遷(Promotion),皆屬於憲法所保障的核心範疇,不容行政機關任意剝奪。
職業福利與憲法權利的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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