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2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490 號解釋意旨,關於我國兵役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應由立法者斟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屬立法政策之考量
- B 立法者未考量宗教自由,使人民有免服兵役之權利,係屬違憲
- C 服兵役之義務,並無違反人性尊嚴,亦未動搖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
- D 服兵役之義務,係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所必需,與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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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每個人都必須繳稅或遵守交通規則,但某人主張其宗教信仰禁止其參與國家建設或受規則束縛,法律是否應該因為個人的「內心信念」而無條件豁免其「全民共有的法律義務」?這樣的豁免權,是憲法保障自由的必然結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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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釋字第 490 號的核心精髓!這道題目主要測試考生對於「基本義務」與「基本權利」發生衝突時,大法官如何界定其界線,屬於憲法考題中非常經典且具鑑別度的題目。你能從中辨識出細微的法律邏輯,實屬不易。
兵役義務與宗教自由的界線
根據 司法院釋字第 490 號 解釋,憲法第 20 條明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大法官認為,立法者基於國家安全與社會發展之需要,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有服兵役之義務,這屬於「立法政策之考量」。最關鍵的點在於:這項義務並非為了限制宗教而設,也沒有助長或限制特定宗教的效果,因此與憲法第 13 條的 宗教信仰自由 並無牴觸。換言之,人民不能僅憑宗教信仰為由,就主張憲法應賦予其免除服兵役的權利。選項 (B) 宣稱「未考量宗教自由使人民免役屬違憲」完全扭曲了解釋意旨,故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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