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3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隱私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人體尿液雖不如血液般蘊含大量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其對受採尿者憲法上資訊隱私權之侵害程度,仍與強制採檢血液之情形相當
- B 個人一旦身處在公共場所中,一舉一動本來就是可為人所共見共聞,自無從主張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之自由
- C 指紋作為一種敏感性個人資訊,國家如以強制之方法大規模蒐集國民之指紋資料,必須是為了達成重大公益之目的,且以密切關聯之侵害較小手段為之,方能合憲
- D 經處理過的個人健保資料,僅屬於「間接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當事人對於此類資料之自主控制權,並不受憲法保障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為了特定管理目的,要求每一位國民都必須交出那種「一旦被盜用或外洩,這輩子都無法更換」的個人生理特徵時,你認為憲法應該設定什麼樣的審查門檻,才能防止國家權力過度干預我們的個人自主與基本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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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資訊隱私權(Right to Informational Privacy)**的保護門檻,特別是針對具有唯一性、且無法變更的個人生物識別特徵。
指紋蒐集的憲法界限
選項 (C) 的論述精確扣合了釋字第 603 號解釋的核心。該解釋明確指出,指紋具備個人生物特徵的唯一性,一旦外洩便無法如密碼般更改,因此屬於高度敏感的個人資訊。國家若要以強制手段大規模蒐集,不能僅為了行政便利,必須具備重大公益目的,且手段須與目的達成有密切關聯,並選擇侵害最小的方式。你能夠辨識出這套嚴格審查標準,代表你對基本權保障的層次感有很好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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