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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4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下列何者應由立法者以法律定之,不得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予以規範?
  • A 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之課徵對象及費率
  • B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違反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處理
  • C 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項之給付行政措施
  • D 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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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中,如果一項權利(例如要求退稅或申請給付的權力)會因為「時間過太久」而直接消失,這種攸關人民權利存廢、且需要全體國民一體適用的『期限規則』,交由選民選出的立法機關來訂定,還是交由各行政部門自行決定,哪一種比較能保障法秩序的穩定與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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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法律保留原則」(Principle of Legal Reservation)的核心層次。在憲法實務中,並非所有事項都一律禁止授權,但針對影響人民權利義務至鉅、涉及法律關係安定性的事項,大法官傾向採取最嚴格的「絕對法律保留」。你選擇的 (D) 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正是這類事項的經典代表。

消滅時效與絕對法律保留

依照司法院釋字第 474 號及第 723 號等解釋意旨,時效制度涉及人民權利的行使與義務的解除,對於法律秩序之安定影響深遠。因此,時效期間、中斷及不完成等要件,均應由立法者以法律直接規定,不得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定之。相較之下,選項 (A) 的規費費率、(B) 的契約違約處理以及 (C) 一般性的給付行政措施,在實務上多被歸類為「相對法律保留」,只要授權的目的、內容及範圍具體明確,行政機關即可透過命令進行細節性、技術性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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