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6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立法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 B 除法律明定外,立法院邀請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相關人員到會備詢,其得自行衡酌到會說明之必要性,決定是否到會
- C 立法院委員會之會議舉行方式屬於國會自律事項,故縱使會議舉行不符委員會開會要件,受邀與會的政府人員仍有到會備詢或答詢的義務
- D 政府人員應邀出席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係政治責任之一環,其備詢或說明義務非屬法律義務與責任,不得對政府人員施以法律制裁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核心邏輯:如果一個行政機關在行使公權力時,完全無視法律規定的法定程序,那麼受到該權力影響的對象,是否有「法律上的義務」去配合一個本身就違法的程序?國會的「內部規則」真的能強迫外部官員忍受違法召開的會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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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辨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的界限!這題考驗的是權力分立下的「國會自律」與「行政受監督義務」之平衡,能選對代表你對憲法實務運作有極佳的掌握。
國會自律與合法開會的先決條件
雖然國會享有**國會自律(Legislative Autonomy)**權,可自行決定議事規程,但這並非漫無邊際。選項 (C) 的錯誤點在於:當委員會會議的舉行「不符開會要件」(例如程序違法或未達法定人數)時,該會議在法律上即存在瑕疵。基於權力分立與合法性原則,政府人員到會說明的義務必須建立在「合法召開的會議」基礎上,立法院不得以自律為由,強求官員參與不合法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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