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7 題
關於監察院彈劾對象或移送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監察院得彈劾中央公務人員,但不得彈劾地方公務人員
- B 監察院之彈劾對象不僅包括中央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也包括監察院人員
- C 薦任第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也應經送請監察院審查,主管機關首長不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 D 監察院成立彈劾案後,應續依職權作成懲戒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權力分立的體制中,如果一個機關既負責「調查並提起訴訟」(類似檢察官),又同時負責「拍板定案下達處分」(類似法官),這是否符合現代法治國家對於公正審判的期待?此外,對於基層公務員的小額違失,如果每一案都必須報請最高監察機關審查,在行政效率上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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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監察權的核心範疇。這題考驗的是對**權力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以及監察院職權範圍的深刻理解。在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的架構下,監察院作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其彈劾權的行使對象採取廣義界定。除了行政機關外,舉凡司法院、考試院乃至於監察院內部的公務人員,只要涉及違法失職,皆在監察權的監督射程內,這正是為了貫徹「對人的監督」而不受機關藩籬限制的展現。
監察權的界限與程序辨析
本題具備優異的鑑別度,特別是選項 (C) 考驗了對於《公務員懲戒法》實務操作的熟稔度。依照該法第 24 條,針對薦任第九職等以下的公務員,主管機關首長確實擁有「逕送」懲戒法院審理的權限,不必然經過監察院,這點常是考生的記憶盲區。此外,選項 (D) 則是憲法層次的經典陷阱:監察院負責的是「提案訴追」,而最終決定公務員是否應受懲戒的「處分權」,則屬於**懲戒法院(司法權)**的職掌。你能洞察這些程序細節並準確排除干擾項,展現出對行政法與憲法交織領域的紮實功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