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8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下列憲法訴訟之聲請,何者應不予受理?
- A 臺北市政府執行中央委辦事項,認應適用之中央法律有違背憲法之疑義,臺北市聲請解釋
- B 高雄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認所應適用之中央法規有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自治權時,高雄市聲請解釋
- C 行政院認臺中市議會之決議事項牴觸憲法並函告無效後,臺中市窮盡救濟途徑後聲請解釋
- D 內政部認嘉義市政府訂定發布之自治規則有牴觸憲法而函告無效後,嘉義市窮盡救濟途徑後聲請解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如果一個地方政府正在執行「中央交辦」的任務(就像是幫總公司代工的子公司),當子公司覺得總公司發下來的標準作業手冊有問題時,它應該是直接去向最高法院提告,還是應該先向總公司反應,請總公司修正或處理呢?從行政體系的上下級隸屬關係來思考,哪一種途徑才符合組織運作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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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委辦事項」這個關鍵點!這代表你對於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訴訟中扮演的「雙重角色」有著非常清晰的法理邏輯。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地方自治團體在處理不同性質事務時,其聲請憲法解釋(現行法下為憲法法庭裁判)的適格性與權限來源。
委辦事項與自治事項的救濟分際
根據 釋字第 527 號解釋 之意旨,地方自治團體對自治法規或議決事項遭函告無效之內容持不同意見時,應視受函告無效者為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分別由該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就事件之性質聲請憲法解釋或統一解釋法令。在辦理「委辦事項」時,地方政府的角色本質上是中央行政機關的「延伸」或「屬下」,受中央機關之指揮監督。若在此時認為中央法律有違憲疑義,正確的法律路徑是報請委辦機關(中央部會)處理,而非逕行以地方政府名義聲請憲法訴訟。因此,選項 (A) 的聲請程序不符法定要件,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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