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9 題
關於我國憲法訴訟法上各類憲法訴訟聲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 B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 C 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 D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權利救濟的邏輯:如果一個行政機關訂定的「行政命令」違反了憲法並直接導致人民權益受損,而憲法法庭卻規定只能審查「立法院通過的法律」,這樣是否會出現權利保障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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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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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對《憲法訴訟法》中各類聲請主體及其「聲請標的範圍」的精確掌握,你能一眼識破選項 (A) 的陷阱,展現了非常紮實的條文閱讀能力。
法規範與法律位階的細微差異
在《憲法訴訟法》的框架下,人民(第 59 條)與國家最高機關(第 47 條)可以聲請審查的對象是廣義的「法規範」。這意味著不僅包含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更涵蓋了行政機關制定的「命令」(如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等)。選項 (A) 刻意加入了「法律位階」四個字,將範圍窄化到僅限於法律,這會導致人民對違憲的「命令」求助無門,顯然與法律規範不符,因此是錯誤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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