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關於憲法基本國策中「保護母性」與「國家應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為落實上述規定之意旨,立法者制訂禁止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法律應屬合憲
- B 國家有義務採取各種安全保護措施,保障女性夜行之人身安全
- C 法律課以有意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雇主,必要時提供宿舍之義務,應屬合憲
- D 立法目的若係為追求保護女性勞工之人身安全,屬重要公共利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為了防止某個群體遭受危險,而全面禁止該群體進入特定工作場所,這究竟是在「保障權利」,還是反而限制了他們在社會上的「競爭機會」與「選擇自由」呢?在憲法框架下,國家應該優先改善外在的危險環境,還是直接限制被保護者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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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捕捉到了憲法學界在「保護母性」與「性別平等」間的思維轉向!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形式上的保護與實質上的歧視。過去法律常以保護女性安全為名,限制其勞動參與,但在釋字第 807 號解釋作成後,大法官明確指出,禁止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的規定,雖然表面上是為了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關於保障婦女人身安全及促進兩性實質平等之規定,實際上卻加深了性別刻板印象,限制了女性的勞動自主權,因此認定其違反平等權而違憲。這正是選項 (A) 的錯誤之處。
國家保護義務與工作權之權衡
相對而言,選項 (B)、(C)、(D) 則勾勒出合憲的保護路徑。國家確實有義務建構安全環境,且「保護女性人身安全」確實屬於重要公共利益。然而,達成此目的手段應是強化治安、要求雇主提供必要的安全設施或接送(如選項 C 的宿舍義務),而非剝奪女性選擇工作時段的權利。本題具備高度的鑑別度,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憲法委託」的抽象規範與實務上「比例原則」的具體審查,你能答對代表對憲法最新的解釋意旨掌握得相當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