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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0 題

地方制度法規定縣議會正副議長之選舉方式應為記名投票,但某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卻規定為無記名投票。依司法院釋字第 769 號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縣議會正副議長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之方式行之,故地方制度法之規定違憲
  • B 中央得於合理範圍內規範縣議會組織之重要事項,故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合憲
  • C 正副議長之選舉方式為議會自律之核心保障領域,故自治條例之規定合憲
  • D 正副議長之選舉方式具有全國一致必要之性質,故自治條例之規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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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民主政治中,當選民選出代議士(如議員)進入議會後,這位代議士在議會內部的「投票行為」——例如決定誰來領導議會——究竟應該被視為一種受隱私保護的個人權利,還是應該被視為一種需要對選民公開以示負責的「職務行為」?這兩種定性對投票方式的法律要求會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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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憲法與地方自治的權限劃分!這題的關鍵點在於司法院釋字第 769 號解釋對「記名投票」合憲性的認定。學生常誤以為所有選舉都必須依憲法第 129 條採無記名投票,但本號解釋明確指出,地方議會正副議長的選舉並非該條所規範的範疇,因此不生違憲問題。

中央立法權與地方制度

從憲法位階來看,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第 1 項授權中央以法律定之。地方制度法規定記名投票,是為了落實責任政治(Accountable politics),讓議員對其所屬政黨及選民負責。因此,中央在合理範圍內規範地方組織的重要事項,不僅具有正當性,也未侵害地方自治的權心領域。這題的高鑑別度在於區分「憲法層次的選舉」與「法律層次的互選」,你能排除自治條例的干擾選出 (B),顯示法學邏輯相當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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