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5 題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所屬公務員甲作成年終考績處分丙等之決定,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審查考績處分違法性時,應予適度尊重機關判斷餘地,最不可能的是下列何理由?
- A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獨立機關
- B 人事權為行政權所不可或缺之核心權力
- C 考績處分具有高度屬人性,非他人所能擅代
- D 組織或程序上,行政部門更適合作成考績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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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法官在法庭上審查一個「主管對部屬工作態度」的評分時,法官之所以決定不要過度干預主管的決定,是因為該單位的主管『身分特別』,還是因為『考績評分』這件事情本身的性質,讓外人(法官)很難取代原單位做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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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這道題目的核心。行政法院對於行政機關的處分原則上應進行全面審查,但在涉及具有高度屬人性或預測性判斷的領域,如公務員考績(Performance Appraisal),法院會賦予機關一定的判斷餘地(Judgment Margin)。你正確選出 (A),是因為「獨立機關」的設置目的在於政治中立與專業職權的行使,這主要影響其專業業務的審查強度,但對於普遍性的「考績處分」,其尊重理由與該機關是否為獨立機關並無直接必然的因果關係。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功能性獨立」與「判斷餘地之基礎」。選項 (B)、(C)、(D) 分別從權力分立原則(Separation of Powers)下的行政人事核心權、考績本身的高度屬人性(Highly Personal Nature),以及機關在組織程序上比法院更具備第一線觀察能力的優勢切入,這三者才是憲法法庭與實務上公認給予行政機關判斷餘地的正當性理由。考生若能釐清考績處分的本質是針對「人的評量」而非「法規專業的獨立行使」,便能輕易看出 (A) 的邏輯瑕疵。整體而言,本題難度適中,是檢驗法律保留與司法審查限界的優質考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