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8 題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機關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 A 國家發展委員會委託私立大學進行公共服務滿意度調查結果之分析
- B 考選部委託具一定資格之民間團體辦理性質特殊之考試
- C 食品衛生主管機關將查扣之違規食品委託具一定資格之民間機構進行技術性檢驗
- D 道路主管機關委託私人企業興建公有停車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找民間單位幫忙時,如果該民間單位的行為會「直接決定」人民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例如及格與否、是否有罪),跟只是「提供專業數據」供機關參考,這兩種性質在法律地位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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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行政委託(行政機關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的核心定義。這題的難度在於區分「公權力的移轉」與純粹的「事實行為」或「私經濟行為」。在行政法學理與《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的架構下,行政委託必須涉及公權力行使的移轉,使受託人在受託範圍內能以自己名義作成行政處分或展現統治權力。
行政委託與行政助手的辨析
選項 (B) 考選部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考試,之所以屬於行政委託,是因為「辦理考試」涉及應考資格審查、評分及錄取與否的決定,這些行為會直接影響人民的服公職權或職業自由,屬於典型公權力的行使。相較之下,選項 (A) 的滿意度調查分析與選項 (C) 的技術性檢驗,受託單位僅是提供專業數據或技術報告作為行政機關判斷的參考,並未獲得裁量或定奪法律效果的權限,性質上屬於行政助手(行政輔助)。而選項 (D) 興建停車場則屬於國庫行政中的私法上承攬或建設行為,不涉及公權力。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能否在看似模糊的勞務委託中,準確勾勒出「法律效果決定權」的歸屬,是行政法總論中非常經典且重要的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