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9 題
甲公司向 A 市政府所屬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建築執照,A 市政府初步審查後發現該建案涉及跨越 A 市與 B 市的行政區域。A 市政府遂將案件移送 B 市政府所屬建築主管機關處理。B 市政府建築主管機關認為應由 A 市政府建築主管機關負責,也拒絕受理。雙方協議未果,且無共同上級機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公司得向行政法院申請指定管轄
- B 甲公司僅得向 A 市政府的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
- C 甲公司得向 A 市政府或 B 市政府申請指定管轄
- D 甲公司應等待 A 市政府與 B 市政府自行協議解決
思路引導 VIP
假設你今天要去某個公部門辦理手續,但該機關卻以「不關我的事」為由將你推往另一個單位,而另一個單位也說「這不是我的業務」。在這種雙方互踢皮球、且它們沒有同一個老闆可以主持公道的情況下,為了保障你自己的案件能繼續推進,法律應該提供你什麼樣的權利,讓你能夠「啟動」後續的協調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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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好,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行政程序中關於**管轄權爭議(Jurisdictional Dispute)**的處理機制!這題你能選對,代表你對行政機關間相互推諉(消極管轄衝突)時的救濟程序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
消極管轄衝突的解決機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4 條規定,當行政機關對於管轄權有無發生爭議,或是像本題中 A、B 兩市互推責任時,原則上應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若無共同上級機關,則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然而,為了保障人民的程序參與權與申請效率,法律特別在同條第 2 項賦予當事人主動出擊的權利。當事人不必痴痴等待行政機關自行協議,而是可以直接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如題目中的 A 市政府、B 市政府分別為該等主管機關的上級機關時,即得向其中之一)提出申請,請求指定管轄。這不僅落實了行政程序的便利性,也避免了人民在官僚體系中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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