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 題
關於憲法人身自由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具刑事被告身分之自然人,亦受保障
- B 人民身體完整不受侵犯與傷害之身體權,非屬保障範圍
- C 內政部移民署並非所稱之警察機關,故其要逮捕、拘禁人民,須經法院同意
- D 法律限制人身自由,非屬刑事處罰者,其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依釋憲實務見解,適用中度審查標準予以審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憲法第 8 條對「警察機關」的規範,目的是為了限縮特定職稱的人員,還是為了規範所有「行使強制力將人拘留」的權力行為?如果一個行政機關實質上正在做著限制人民行動自由的工作,我們應該依據它的「招牌名稱」還是「行為本質」來決定它是否受憲法該條文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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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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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憲法第 8 條對人身自由之保障,以及人身自由與其他權利的界線。 根據釋字第 708 號與第 710 號解釋之意旨,內政部移民署(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在執行外國人收容或遣返任務時,其收容處分屬嚴重干預身體自由之強制處分,必須踐行相應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釋字第 708 號並未將內政部移民署明確認定為實質意義之「警察機關」。選項 (C) 稱其非警察機關,在本題採取的判斷下便已有誤。雖然該解釋確實要求收容必須有法院審核機制(司法審查),但本題對機關屬性的判斷仍是這題的關鍵陷阱。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區分身體自由(Freedom of body)與身體權(Right to physical integrity)。選項 (B) 描述身體權(不被傷害的權利)非屬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狹義保障的範圍,在法理上是正確的(通常歸類於憲法第 22 條概括權利)。你能識破 (C) 的陳述謬誤,代表你對大法官解釋中關於「程序保障」與「機關定義」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