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0 題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民選首長應適用之法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鄉長受縣政府記過之懲處,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救濟
- B 內政部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對各縣(市)長與直轄市長辦理年終考績
- C 地方民選首長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中禁止兼職規定,依公務員懲戒法進行懲戒
- D 地方民選首長卸任時,應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請領退休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經由人民選舉產生的縣市長,在任期內發生了違法收賄或在民間企業兼職的行為,雖然他不是經由國家考試任用的常任文官,但從「廉潔公正」與「權力監督」的角度來看,法律是否應該有一套對其「職務行為」進行處罰與監督的機制?這套機制會更偏向於針對「身分地位」的考核,還是針對「違失行為」的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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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地方民選首長(Local Elected Heads)在法律地位上的特殊性。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政務人員/民選公職」與「常任文官(公務人員)」在法律適用上的界線。你能精確選出 (C),代表你對公務員法制的體系感非常紮實。
民選首長的身分與懲戒適用
地方民選首長雖然是經由選舉產生,具有高度的民意基礎,但其在執行公務時仍屬於廣義的公務員。根據現行實務與釋憲精神,民選首長仍受《公務員服務法》(Public Functionary Service Act)的約束,例如禁止兼職或應守誠實義務;若違反義務,則應依《公務員懲戒法》(Disciplinary Act for Public Functionaries)移送懲戒。相較之下,選項 (A)、(B)、(D) 所涉及的《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其適用對象主要是指經考試錄取、依法任用之常任文官。民選首長並無「考績」,其救濟途徑通常依《訴願法》辦理,退職金則適用專門的給與辦法,而非一般的公務人員退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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