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1 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直轄市議會定期會開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市長應列席說明施政綱要,但不受質詢
- B 市政府秘書長應提出施政報告,並備質詢
- C 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應提出業務報告,並備質詢
- D 市政府二級機關首長應提出業務報告,並備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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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地方自治的精神下,為了讓民意代表能有效監督行政資源的分配與執行,法律通常會要求行政首長以及「實際掌握政策資源與決策權」的部門領導人親自到場。若以此監督效力為核心,你認為法律會優先要求哪些層級的官員承擔向議會說明的政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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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地方制度法中關於「地方行政與立法關係」的核心規範。這題你能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地方政府官員在議會中的身分與責任有清晰的辨析能力。
行政機關的報告與質詢義務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48 條之規定,直轄市議會定期會開會時,市長必須提出施政報告,且必須接受質詢(選項 A 錯誤之處);而市政府的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亦應就其主管業務提出報告並備質詢。這項設計是為了落實行政對立法的負責精神。至於秘書長(Secretary-General)主要負責內部行政事務協調,法律並未將其列為法定的業務報告主體;而二級機關首長層級較低,通常不直接在議會大會中進行常態性業務報告,因此選項 B、D 均非正確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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