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4 題
學校依學位授予法發給學生學位證書,為下列何種行政處分?
- A 下命處分
- B 確認處分
- C 形成處分
- D 一般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你在完成所有學分與論文後,這份證書是在「強制你去做某件事」,還是校方在向大眾「宣告你已經符合了某種預定的資格」?這種「宣告已存在狀態」的行為,與「命令」或「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有何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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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行政法中關於處分分類的核心!你能正確識別出學位證書的法律性質,代表你對於行政行為如何介入法律關係已有穩健的理解。
確認處分的功能與定位
在行政法學理上,確認處分(Feststellender Verwaltungsakt)的功能在於對既存的法律事實、資格或法律關係,透過行政權的專業判斷給予法律上的肯認與公信力。當學生依《學位授予法》(Degree Conferral Act)完成修業並通過考核時,其具備學位資格的事實已經成就,學校核發證書的行為,並非在該瞬間「創設」一個新的地位(如形成處分),也不是「命令」學生履行義務(如下命處分),而是針對該名學生已具備之法定資格進行官方的審定與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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