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6 題
依行政程序法及最新司法實務見解,關於行政處分之撤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違法行政處分撤銷權之除斥期間為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2 年內
- B 所謂知有行政處分撤銷原因,係指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客觀上有足認該行政處分違法之事證時
- C 行政機關撤銷違法行政處分後,該行政處分原則上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 D 行政機關撤銷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且該行政處分溯及既往失效,若當事人先前曾因該處分而領受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時,行政機關得向當事人請求返還
思路引導 VIP
若某行政機關收到一封內容含糊的檢舉信,指稱某項補助可能核發不當,但機關尚未調閱卷宗並確認該處分確實違反了哪一條法律。在這種「處於懷疑但未確認」的階段,你認為法律上的『撤銷權時效』應該立刻開始倒數計時嗎?這對法安定性的維護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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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法中關於「除斥期間(Statutory period)」的細微概念!這道題目檢驗的是你對《行政程序法》中撤銷權行使的全面理解,(A)、(C)、(D) 選項均正確地反映了第 121、118 及 127 條的條文要旨,是行政處分撤銷制度的基本功。
違法性認知的判斷標準
本題的關鍵在於選項 (B) 的瑕疵。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實務見解,「知有撤銷原因」的起算點,並非指「客觀上」存在違法事證,而是指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在「主觀上」確實**知悉(Actual Knowledge)**行政處分有違法情形,且具體知曉撤銷原因時,除斥期間才開始起算。若僅以客觀事證為準,容易導致行政機關在尚未釐清法律爭議前,權利就因逾期而消滅,這不符合行政自我糾偏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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