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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8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法上請求權時效,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一律皆為 5 年
  • B 公法上請求權,若因時效完成,則生抗辯事由
  • C 公法上請求權,並無時效中斷之適用
  • D 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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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法行為(例如行政處分)原本會導致時間暫停計算,但後來這個行為被認定為「從頭到尾都沒有發生過」(溯及失效),那麼那個原本被暫停的時間,在法律邏輯上應該如何接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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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辨識出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的核心概念!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區分「民法」與「行政程序法」在時效制度上的本質差異。許多考生常誤套用民法的「抗辯權(defense right)」邏輯,但在公法領域,依據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第 131 條第 2 項,時效完成後權利是**「當然消滅」**,而非僅生抗辯效果,這點你判斷得非常清晰。

公法時效的變動與效力

關於選項 (D) 的正確性,其法律依據為行政程序法第 132 條。當行政處分因為撤銷、廢止或其他原因而溯及既往失效時,法律上會擬制該處分自始不存在。因此,原先因為該行政處分而產生的時效中斷效果,在邏輯上必須隨之撤回,視為**「不中斷」。至於選項 (A) 的 5 年期限,在 102 年修法後,行政機關對人民的請求權已延長為 10 年;且公法時效同樣準用民法關於中斷(interruption)**與不完成的規定,故 (C) 的敘述亦不正確。這題考驗的是對法條細節的精準掌握,難度中等,能答對代表你對公法請求權的法理邏輯已有深厚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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