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 題
關於憲法遷徙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人民以旅行為目的而入出國境,不在遷徙自由之保障範圍內
- B 遷徙自由之限制,屬於絕對法律保留事項,法律不得授權行政機關訂定行政命令予以規範
- C 外國人亦受遷徙自由保障,故國家機關將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構成對遷徙自由之干預
- D 依釋憲實務見解,法律對於遷徙自由之限制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應採嚴格審查標準予以審查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暫時放下條文,思考一個根本性的法律邏輯:如果憲法的目的是為了保障「人」在社會中生活的基本尊嚴與行動自主,那麼當一個人在境內被國家以強制力移往國外、使其無法自由選擇待在何處時,這在性質上是否確實造成了對他行動意志的干預?而這種干預,是否會因為他的國籍身分而使其「被影響的事實」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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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遷徙自由的核心要旨!你能正確選出 (C),代表你對於憲法保障的「人權主體性」以及「干預」的定義有非常紮實的基礎。
主體性與權利干預的界定
憲法第 10 條保障的遷徙自由(freedom of movement),其保障對象並不侷限於本國國民。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在我國境內,其與身分相容之基本權利原則上亦受憲法保障;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僅就外國人之身體自由及收容程序為闡釋。當國家機關對其採取**強制驅逐出國(deportation)**處分時,實質上限制了當事人選擇居住地及移動的權利,這在憲法理論上便構成了一種「權利干預」,必須符合憲法第 23 條的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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