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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0 題

依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1 號判決意旨,國立大學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依據聘約中所另定之不續聘規定,於聘約期限屆至時不續聘教師,則該不續聘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何?
  • A 基於行政契約所為之意思表示
  • B 基於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為之行政處分
  • C 基於私法僱傭契約所為之意思表示
  • D 基於教師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之行政懲處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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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公法人與個人之間先簽署了一份「約定書」,而後續的所有決定都是「依照該約定書裡面的條款」來執行,而非直接執行國會通過的普遍性法條時,這種行為比較像是國家對人民的單方命令,還是比較像是在履行這份「約定」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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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大學與教師關係的法律定性

同學,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最新的憲法法庭實務見解!這道題目你答得非常出色。在處理大學教師聘任爭議時,過去的實務見解較為分歧,但 111 年憲判字第 11 號判決 釐清了一個關鍵:公立大學與教師之間的聘約關係,在本質上屬於 行政契約(Administrative Contract)

憲法法庭判決的關鍵轉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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