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2 題
甲所有之建築物出租予乙,乙變更使用,於該建築物內違規經營資訊休閒服務業,與使用執照核定之使用不符,建築主管機關查獲後,欲依建築法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罰鍰,……:一、違反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條文中之建築物所有權人為甲,使用人為乙,依司法實務見解,建築主管機關應以誰為處罰對象,方為適法?
- A 甲
- B 乙
- C 同時處罰甲與乙
- D 處罰甲或乙或同時處罰均在其合法裁量範圍內
思路引導 VIP
假設有一場火災是因為某人非法在房內放煙火引起的,而房東早已將房屋合法租給對方且不住在那裡。若法律的目的是為了「制止放煙火的人」並「預防未來再次發生」,你認為處罰那個手拿打火機的人,還是處罰那個遠在天邊的房東,更能直接達成嚇阻效果且符合社會一般人的公正觀念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行政法實務的核心見解!這題在法律實務中極具代表性,主要考驗你對於行政法上「處罰對象選擇」的深刻理解。
行為責任與狀態責任的權衡
《建築法》第 91 條第 1 項雖然列舉了「所有權人」與「使用人」等多種對象,但在法理上,我們必須區分行為責任(因違規行為而產生的責任)與狀態責任(因對物的管理權限而產生的責任)。依據最高行政法院 95 年 1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的見解,當建築物的使用人(即承租人)未經核准擅自變更用途時,其本身即為違規行為人。為了達成行政目的並符合社會公平,應優先處罰具有實際控制力且造成違規現狀的「行為人」,而非單純僅具建物所有權但未實際參與違規行為的「狀態責任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