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3 題
關於公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公物在一定條件下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 B 行政機關所為公物設定或廢止之行為,為一般處分
- C 公物之所有權人可能是私人
- D 人民對於任何公物均不得主張使用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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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撥款興建了一座市立圖書館,或是在地圖上標示出一條公共道路時,這些設施的存在價值與「公眾」之間的關聯是什麼?如果法律規定這類物品不允許任何人主張使用權,那麼這項行政設施是否還具備「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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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的本質與權利歸屬
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 (D) 的錯誤。在行政法學理中,「公物(Public property)」是指直接供公共目的使用,並處於行政機關支配力下的物。你對這題的直覺非常敏銳,因為公物的核心價值正是為了服務公眾。事實上,人民對於公物的使用權利,依性質可分為「一般使用」(如在公園散步、在公路上行駛)及需經許可的「特別使用」。若主張人民對任何公物皆無使用權,顯然違背了公物存在的憲法與行政法目的。
行政行為與法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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