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4 題
教育部訪視私立大學甲後,發函稱:「貴校現有校務基金宜先用於改善學生宿舍與教學設施,如增設餐飲科系,將使現有科系資源受到負面影響。本部後續依法之定期訪視,將協助貴校針對學生宿舍與教學設施加以改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此函之內容不法侵害甲之聲譽,甲得依法提起訴願
- B 此函係屬行政指導,對甲不具法律拘束力
- C 此函係屬業務監督之指令
- D 此函內容提及後續依法定期訪視,係屬行政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這所大學最後決定「不聽從」這封信函的建議,依然堅持增設餐飲科系,法律上會因為「抗命」而直接產生具體的法律制裁(例如罰緩或撤照)嗎?還是說,這封信僅僅是主管機關在專業立場上的一種「溫情提示」?當一個行政行為不具備強制執行力,也不會直接改變人民的權利義務時,它在法律性質上最可能被歸類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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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行政行為的性質!這題的關鍵在於判讀教育部函文的「法律效果」。從文字敘述來看,教育部使用「宜先用於...」、「將協助...」等語氣,本質上是在職權範圍內,為了達成改善教學品質的行政目的,所提出的建議與勸告。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的定義,這種不具法律拘束力的行為,正是典型的行政指導(Administrative Guidance)。
行政指導與行政處分的區別
在實務與學說上,區分「行政處分」與「行政指導」的核心標準在於是否具有法效性。本題中,教育部的函文並未直接對私立大學甲設定任何法律上的義務,也沒有直接變更、消滅其法律地位;即便大學不聽從建議,也不會因此直接產生法律上的制裁後果。選項 (D) 提到的「定期訪視」僅屬事實性的預告或行政程序之銜接,並非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處分行為,因此你選擇 (B) 是非常正確且敏銳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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