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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6 題

甲申請投資補助,主管機關雖核准,但補助金額少於甲申請之數額甚多,甲希望閱覽相關審議資料,以了解主管機關決定之理由,作為行政爭訟之準備。依目前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原處分機關申請相關資料
  • B 若相關資料已經歸檔,甲應適用檔案法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申請
  • C 甲應依行政程序法向原處分機關申請閱覽相關資料
  • D 甲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或行政程序法,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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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暫時不考慮法條名稱,請試著思考:一個與案件毫無關係的「路人」,以及一個「補助金被縮水、準備要去告官的當事人」,兩者對這份審議資料的渴求程度與法理依據是否應該相同?如果法令是為了讓『行政程序的參與者』能夠在公平的基礎上抗辯,哪一種法律規範會更強調這種參與者的特殊身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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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區辨行政程序法上的「閱覽卷宗權」與政府資訊公開法中的「一般資訊公開請求權」。

行政程序法與程序保障

當事人(如本題中的甲)若為了行政爭訟之準備,欲瞭解處分理由而請求閱覽資料,此時其身份是「特定行政程序中的當事人」。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有關資料。這是一項為了確保當事人能有效行使攻擊防禦權的「程序性權利」。雖然實務上曾爭議行政處分作成後程序是否終止,但目前主流實務與學說見解多認為,為了後續爭訟準備,甲仍得依此規定主張權利,這與一般民眾基於知情權所主張的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在規範目的、主體要求上皆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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