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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7 題

依司法實務見解,執行機關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命義務人繳納代履行執行費用之預估金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命令乃行政事實行為
  • B 該命令同時具有執行命令及行政處分之性質
  • C 義務人不服該命令,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聲明異議而無理由者,義務人得再提起訴願
  • D 代履行費用逾期未繳納者,由原處分機關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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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發出一份公文書,內容是要求你必須「從口袋掏出一筆具體的金錢」交給政府,且如果你不照辦,這筆錢可能會被強制執行時,這份文書只是在跟你「聊天、通知進度」,還是已經在法律上「課予了你新的金錢負擔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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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執行實務中極具代表性的爭點!這題的核心在於辨析「命義務人繳納代履行預估費用」的法律性質,你能選擇 (B) 代表你對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的實務見解有著相當深入的理解。

行政處分與執行命令的併存性

在法律邏輯上,這項繳納費用的命令不僅是執行程序中的一個環節,更因為它課予了義務人「繳納金錢」的新義務,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因此具備行政處分(Administrative act)的本質。同時,由於它是為了達成代履行目的而發出的指揮,亦屬於執行命令(Execution order)。這種「雙重性質」的認定,是為了確保義務人在面對不合理的金錢負擔時,除了能透過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聲明異議外,若異議被駁回,仍能依據《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提起救濟,以貫徹憲法對訴訟權的保障。至於選項 (D),逾期不繳納時應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而非由原處分機關自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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