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8 題
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在訴願程序上為適格當事人?
- A 甲男因違反校規受退學處分,其父主張自身名譽權被侵害,以自己名義提起撤銷訴願
- B 乙女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而受罰鍰處分,其夫主張,家中罰單均由其繳納,本案其財產權受侵害,遂以自己名義提起撤銷訴願
- C 丙為某證券公司之總經理,其涉嫌從事不法交易,主管機關去函該公司,要求解除丙總經理職務,丙得知後表示不服,對此提起撤銷訴願
- D 丁女係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人民戊的配偶,丁依法向主管機關提出「來臺團聚」之申請,主管機關否准,戊以自己名義提起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個行政命令的收件人不是你,但該命令的內容卻是強制要求收件人必須剝奪你原本依法享有的工作權利,你認為法律應該保護你,還是保護那個只是感覺到傷心或幫忙付錢的旁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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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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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訴願法中關於「利害關係人」的認定核心!這題在法律實務上具有相當的鑑別度,特別是考驗你區分**「法律上利益(Legal Interest)」與單純「反射利益(Reflex Interest)」**的能力。
法律上利害關係人的認定
本題正確答案為 (C),其核心在於**《訴願法》第 18 條**的適用。在該選項的情境中,雖然主管機關發函的直接對象(相對人)是「證券公司」,但該行政處分的內容卻是強制要求公司解除丙的職務。這對丙而言,直接剝奪了其受憲法保障的工作權與私法上的契約地位。依據我國實務見解(如最高行政法院相關決議),這種處分雖然形式上對公司作成,但實質上對第三人的權利產生了直接且法律上的侵害,因此丙具備當事人適格,可提起撤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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