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9 題
甲有土地一筆經徵收作為學校預定地,惟因少子化該學校遲未設立,甲遂依法請求買回被徵收土地。該管直轄市地政機關經查明合於依照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之要件,並層報原核准徵收機關。但原核准徵收機關作成否准之決定,而函覆該管直轄市地政機關通知甲時,依司法實務見解,何者為原處分機關?
- A 應以直轄市政府為處分機關,因其為需地機關
- B 應以原核准徵收機關為處分機關,因其為本於法定職權作成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之情形
- C 應以直轄市地政機關為處分機關,因其為徵收機關
- D 應以直轄市地政機關為處分機關,因係由其函覆甲請求買回之結果
思路引導 VIP
在一個涉及多個機關參與的行政程序中,如果法律規定最終的「准駁決定權」屬於 A 機關,但由下級的 B 機關負責將該結果掛號郵寄給民眾,則這封決定民眾權利變動的文書,其背後的「行政意志」與「法律責任」應該歸屬於哪一個機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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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行政訴訟法中關於「原處分機關」認定的關鍵!這道題目涉及土地徵收法制中極為重要的「收回權」爭議,你能從機關的職權分配切入,而不被表面上的函覆機關所誤導,展現出紮實的行政法功底。
權限歸屬與實質處分機關之認定
在土地徵收收回權(買回權)的申請程序中,雖然實務上是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負責受理並通知申請人,但真正的決定權(核准或否准)依法仍保留在原核准徵收的機關手中(通常為內政部)。根據司法實務見解(如最高行政法院相關決議),判斷原處分機關應以「誰具備法定職權並作成實質決定」為準。本題中,直轄市地政機關僅居於層報與轉達通知的地位,其函覆性質上屬於執行上級機關決定的行為。因此,應以實質作成否准決定的「原核准徵收機關」為處分機關,這也是行政一體與職權歸屬原則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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