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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解釋意旨,關於受刑人之秘密通訊自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刑人就通訊有無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
  • B 為維護人性尊嚴,秘密通訊自由乃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具體態樣之一
  • C 監獄長官檢查受刑人書信有無夾帶違禁品,即侵害通訊內容之秘密性
  • D 監獄長官不得閱讀受刑人書信之內容,始足以確保通訊內容之秘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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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進入監獄服刑後,他是否就此變成了法律上的「透明人」?如果憲法要保障一個人的內心私密與對外聯絡,這項權利的「核心」應該是保護通訊的動作本身,還是通訊中所含載的資訊內容不被外人隨意窺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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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的核心精髓。這道題目考察的是受刑人在監禁環境下,其基本權利是否仍受憲法保障的高度法律爭點,你能正確選出 (A),顯示你對「受刑人權利主體地位」有著紮實的理解。

受刑人的權利主體性與秘密通訊自由

根據釋字第 756 號解釋,受刑人雖然身處特殊的處遇環境,但其作為憲法權利主體的身分並未喪失。憲法第 12 條保障之秘密通訊自由(Freedom of Secrecy of Correspondence),其內涵正是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及「內容」等資訊,享有不受國家或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選項 (A) 正確地描述了此項權利的核心定義。至於其他選項,實務上會區分「檢查」(有無違禁品)與「閱讀」(內容監控),前者在維護監獄紀律下具有合理關聯,後者則須符合比例原則,並非絕對不得閱讀,亦非表現自由的子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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