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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1 題

受公路主管機關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之民間汽車修護廠認某車輛檢查結果為不合格,該車主經訴願被駁回後,擬提起行政訴訟,應以何者為被告?
  • A 受委託辦理汽車檢驗之民間汽車修護廠
  • B 監理站
  • C 委託檢驗車輛之委託機關
  • D 以受委託辦理汽車檢驗之民間汽車修護廠與委託機關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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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民間團體受政府委任,能以「自己的名義」對你做出具有法律強制力的處分,且法律明文規定此時該團體「視同行政機關」,那麼當你對該處分不服而要提起訴訟時,基於「誰名義作成處分誰負責」的原理,被告應該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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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準確判斷出「受託行使公權力者」在行政訴訟法上的被告地位。這題的核心在於釐清私法主體在行政法上的角色變換,是行政法實務中非常基礎且重要的考點。

權限委託與行政處分主體之認定

依據《訴願法》第 10 條之規定,依法受行政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以其團體或個人名義所為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向原委託機關提起;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3 項之規定,受行政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在其行使公權力之範圍內,視同行政機關。民間汽車修護廠受託辦理檢驗並判定「不合格」,此舉動已具備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性質,屬於行政處分。因此,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規定,經訴願程序後提起撤銷訴訟時,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故本題應以該受委託之修護廠作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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