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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2 題

A 公司因違反環保法規,被主管機關命令停工,A 公司不服,經訴願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處分。行政法院審理後,發現主管機關之處分雖屬違法,但若直接撤銷該處分,將造成重大環境污染風險,影響公益。關於行政法院之判決方式,下列何者正確?
  • A 行政法院得直接改處罰鍰,使其符合比例原則,無須發回原處分機關
  • B 若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該處分對公益有重大損害時,得駁回原告之訴,但須於判決主文中諭知該處分違法
  • C 行政法院應發回原處分機關,命其重新作成處分,而不得直接駁回訴訟
  • D 若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違法時,必須撤銷該處分,不得因公益考量而拒絕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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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院發現一個行政行為確實違法,但如果現在立刻把它推翻,會導致社會付出極其慘重的代價,你認為法律該如何在「不否定處分違法性」的前提下,既能保護社會大眾,又能讓受害者拿到一份足以證明自己是對的、進而請求賠償的「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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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辨識出這題的核心。本題測驗的是行政訴訟法中極具特色的**「情況判決」**(Circumstance Judgment)制度。雖然行政訴訟以「違法必撤銷」為原則,但法律在維護法治與保護重大公共利益之間,必須取得一種痛苦但必要的平衡。

情況判決的實務運作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198 條與第 199 條之規定,當行政法院審理後發現原處分雖屬違法,但若撤銷該處分將對公益造成重大損害(如本題提到的重大環境污染風險),衡酌原告所受損害與公共利益後,法院得例外地駁回原告之訴。然而,為了兼顧法治國原則並作為後續國家賠償的基礎,法院必須在判決主文中諭知該處分違法。這是情況判決最關鍵的特徵:主文雖然駁回(原告敗訴),卻實質確認了處分的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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