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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6 題

關於條約之保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締約國一旦做出條約保留,即不得撤回
  • B 即使條約未規定不得保留,保留亦不得違背條約之目的與宗旨
  • C 條約保留之目的,在排除或變更部分條約對該國適用時之法律效果
  • D 依條約為保留之締約國,就保留部分與反對保留之締約國不存在條約關係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國際法制訂「條約保留」機制的初衷,是為了讓更多國家能盡可能加入條約。如果一個國家在加入多年後,國內法律環境改善,變得願意全面接受條約內容而不再需要「保留」時,國際法體系應該傾向於『鎖死』它最初的聲明,還是『鼓勵』它撤回保留以達成條約的完整適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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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國際公法中關於**條約保留(Reservation)**的核心規範。這道題目考察的是 1969 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CLT)的基本原則,你能迅速識破選項 (A) 的錯誤,展現了對國際法法律行為性質的敏銳觀察。

條約保留的靈活性與撤回權

在國際法實務中,條約保留是為了鼓勵更多國家參與多邊條約而設計的機制。其本質是一種單方聲明,旨在排除或修改特定條文對該國適用的法律效果。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 22 條的規定,除非條約另有規定,否則保留可以隨時撤回,且撤回保留不需要徵得原先已接受該保留之國家的同意。這種設計是為了促使各國最終能全面接受條約義務,而非將其束縛在最初的保留聲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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