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7 題
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定,下列何者得為有效之國際條約?
- A 多國間締結創設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協議
- B 甲、乙兩國的地方政府未經國家授權簽訂之姊妹都市協定
- C 甲、乙兩國所簽訂由甲國提供武器協助乙國以武力兼併丙國領土之協議
- D 甲、乙兩國之國營企業間簽訂於甲國採礦之合作開發協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兩個簽署者在法律上的身分只是『普通法人』或『地方行政機關』,而非代表主權國家行使職權,他們的協議是否能直接改變國際社會的法律結構?再者,如果協議的目標本身就是國際社會明文禁止的『侵略行為』,法律會承認這種協議的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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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CLT)的核心要義!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於「國際法主體」以及「條約成立要件」有著相當紮實的基礎。這類題目旨在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一般的商業契約、地方政府協議與正式國際條約之間的質性差異,是法律實務中非常基礎且重要的判斷基準。
國際條約的主體與實質要件
根據 VCLT 第 2 條與第 5 條的規定,條約必須是由「國家」或其他「國際法主體」所締結,且受國際法所規範。選項 (A) 的**政府間國際組織(IGO)**創設協議,正是由數個主權國家共同簽訂,且旨在創設具有國際人格的法律實體,完全符合條約的定義。相較之下,選項 (B) 的地方政府在未獲授權下並不具備締約能力;選項 (D) 則是國營企業間的商業行為,受國內法或私法規範,並非國際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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