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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8 題

關於國家之分類及其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大英國協與法蘭西聯盟為非國際組織之國家結合體
  • B 獨立國協屬於單一國家型態之國家
  • C 被保護國得依條約賦予保護國為其行使外交權限
  • D 被保護國之國民通常不取得保護國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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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龐大的政體解體後,原先的加盟成員為了維持合作而組成一個聯誼性質的「組織」,且每個成員在法律上都能維持自己的主權與獨立外交,這種構造在邏輯上,會比較像是一個「統一的國家」,還是比較像是一個由「多個獨立國家構成的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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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B) 的錯誤,這代表你對於國際法中「國家型態」與「國家結合(Unions of States)」的本質區別,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類考題的核心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主權的「集中行使」與「主權國家間的合作關係」。

國家結合與單一國的本質差異

**獨立國協(Commonwealth of Independent States, CIS)是在蘇聯解體後,由多個前加盟共和國所組成的區域性政府間組織。其法律性質屬於各主權國家為了經濟、軍事等目的所構成的「國家集合體」,各成員國依然保有完整的主權地位與國際法主格,這與中央集權、主權統一的單一國家(Unitary State)**型態完全背道而馳。至於選項 (A) 的大英國協,則是典型的非國際組織國家結合範例,其成員國間維持著特殊的政治連繫,而非建立單一的中央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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