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言論自由之審查基準,下列何者與其他三個選項不同?
- A 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之規定
- B 對街頭藝人演出內容之審查規定
- C 容許法院得以判決命加害人強制道歉,以回復他人名譽之立法
- D 人民團體法對主張共產主義、分裂國體之團體不許可設立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今天政府要限制一個人表達「政治立場」或「藝術創作」,跟限制一個人「宣傳產品效能」來賺錢,這兩種限制對民主體制的運作以及個人尊嚴的侵害程度,是否在直覺上有所差別?如果兩者不同,哪一種限制應該給予政府比較大的行政裁量空間,哪一種則應該由法院睜大眼睛嚴格監督?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各項處分背後所適用的審查基準(Standard of Review)!這道題目難度偏高,是典型的憲法層次化保障題型。在言論自由的體系中,並非所有言論都享有同等強度的保障,大法官與憲法法庭會根據言論的「性質」來決定審查的嚴格程度。
雙重基準論與言論性質的分類
選項 (B) 的街頭藝人審查涉及藝術表現(釋字第 806 號)、(D) 的政治團體設立限制則涉及高度受保障的政治言論(釋字第 644 號),這兩者皆屬於對言論「內容」的限制,原則上須適用嚴格審查基準(Strict Scrutiny)。至於 (C) 強制道歉(111 年憲判字第 2 號),由於涉及思想自由與不表意自由的核心,其侵害程度更甚,同樣採取最嚴厲的審查方式。相比之下,選項 (A) 的醫療廣告性質上屬於商業言論(Commercial Speech)。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