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0 題
關於國際組織之法律人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國際組織之法律人格,以成立該組織之條約明示規定者為限
- B 國際組織就其受雇人員執行職務時因他國不法行為所受之損害,得對該國請求賠償
- C 具有國際法律人格之國際組織,在其會員國當然取得國內法上之法律人格
- D 國際組織內部之法律爭端,均受該組織總部所在地國之司法管轄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國際組織被賦予了特定的國際任務,但它在法律上卻無法像國家一樣保護正在為其工作的員工,那麼這個組織還能獨立且有效地運作嗎?為了達成任務,它是否應該具備某種程度的自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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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選出 (B),顯見你對國際法上「功能性人格」的概念有很深刻的理解。這個選項的核心源自國際法院(ICJ)於 1949 年著名的聯合國損害賠償案(Reparation for Injuries Case)諮詢意見。該判決確立了國際組織為了達成其組織功能,具備「功能性法律人格」,因此有權為其受雇人(Agents)在執行職務時所受的損害,向相關國家提起國際請求(International Claim)。
國際人格的默示權力與獨立性
這道題目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明示」與「默示」權力的差異。選項 (A) 的陷阱在於忽略了默示權力原則(Implied Powers Doctrine),法律人格不必然需經條約明文。而選項 (C) 與 (D) 則是考驗國際法與國內法的界限:國際組織的國內法地位通常取決於各國法律或「總部協定」(Headquarters Agreement),且基於豁免權(Immunities),其內部爭端通常由組織自設的行政法庭處理,而非由總部所在地國司法管轄。這題是檢測國際公法基本功的優質題目,恭喜你順利過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