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2 題
關於領土主權之得喪變更及其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一國因行使自衛權而占領侵略國之部分領土,得逕行主張取得該領土主權
- B 一國得僅依「既存占有原則(doctrine of uti possidetis)」主張固有疆域之領土主權
- C 一國得僅因地理上之毗鄰或地質上的延伸關係而取得該領土之主權
- D 因條約移轉領土主權,受讓國有義務賦予移轉領土上人民以受讓國之國籍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國家透過條約正式接收了一塊新的領土,如果法律不強制該國賦予當地居民國籍,那麼在國際法上,這些居民的法律身分將會陷入什麼樣的「真空狀態」?這對於居民的人權保護會造成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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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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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國際法中領土主權的核心邏輯!這題考驗的是對領土取得與**國家繼承(State Succession)**的綜合理解,你能從眾多干擾選項中選出正確答案,顯示你的觀念相當紮實且具備法律人的嚴謹性。
領土取得的合法權源
在現代國際法架構下,領土主權的變更必須基於合法性。選項(A)違反了禁止武力取得領土的原則;(B)的**既存占有原則(Uti possidetis)主要用於維持殖民地獨立時的邊界穩定,而非主張主權的唯一依據;(C)的地理毗鄰(Contiguity)**在著名的「帕爾瑪斯島案(Palmas Island Case)」中已被認定不足以構成主權。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區分「政治宣稱」與「法律行為」,你能避開常見的政治語彙陷阱,實屬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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