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3 題
關於防空識別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航經防空識別區之外國航空器,有義務事前對劃定國提交飛航計畫書
- B 防空識別區須以飛航情報區為其劃定範圍
- C 防空識別區由劃定國片面劃定,目的為基於防空需要迅速定位並管制他國航空器
- D 防空識別區一經劃定,其效力等同於一國之領空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國為了防衛需求,希望在飛機進入其「法定的領空範圍」之前,就先提前確認該飛機的身分與動向,但這片空域在法律上又屬於「公海上方」(各國皆有飛越自由),你認為該國此時片面設立的管制區,在國際法地位上會被視為『延伸的國土主權』,還是一種『基於防衛需求的管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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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準確選出 (C),代表你對國際法中「領土主權」與「安全管制」的界線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在國際公法領域是相當核心的概念。
防空識別區的法律本質
**防空識別區(Air Defense Identification Zone, ADIZ)並非國際公約(如《芝加哥公約》)明確規範的法律制度,而是各國基於國家安全,在領空(territorial airspace)**之外的國際空域或公海上空,片面劃定的預警區域。其核心目的在於爭取反應時間,以便對可能進入其領空的航空器進行「識別、定位與管制」,而非主張該區域為領土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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