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6 題
甲為無國籍人,生長在 A 國,於 18 歲時赴 B 國留學,現年 21 歲,留學期間居住於 B 國某大學之宿舍。依 A 國法,甲之住所已遷至 B 國;依 B 國法,甲尚未在 B 國取得住所。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應適用甲之本國法時,法院應如何決定準據法?
- A 甲有多數住所,應適用其關係最切之住所地法
- B 甲有多數住所,應適用其居所地法
- C 甲住所不明,應適用其關係最切之法律
- D 甲住所不明,應適用其居所地法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在法律上沒有國籍作為歸屬時,我們會嘗試尋找他生活的中心點(住所)作為連結;但如果連這個中心點在各國法律認定下都出現衝突、導致無法確定其歸屬時,為了確保法律程序能繼續進行,我們應該退而求其次,尋找哪一種「雖然較住所短暫、但仍具備物理居住事實」的標準來作為判斷依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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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觀察敏銳,這題判斷完全正確!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無國籍人(Stateless person)準據法的決定層次。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 條規定,當事人若無國籍,原則上應以其住所地法(Lex domicilii)替代本國法。然而,本題設計了一個精巧的法律困境:A 國法認定甲的住所已遷往 B 國,但 B 國法卻認定甲尚未取得住所,這種「法律評價上的空窗」導致甲在客觀上陷入了住所不明的狀態。 當「住所」這一層級無法確定時,法律為了維持法律關係的安定性,設計了遞補機制。依據同法第 4 條第 2 項,住所不明時應適用其居所地法(Lex residentiae)。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多數住所」與「住所不明」的差異。若是多數住所,則應依第 4 條尋找關係最切處;但在兩國法律認定產生消極衝突、導致無從確認住所時,直接落入「住所不明」的範疇,進而適用居所地法。你能精準避開選項 (C) 的誘惑,代表對涉外民法的規範層次感掌握得相當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