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7 題

A 公司係由我國人甲、乙及日本人丙(在臺北有住所)共同出資,依英屬維京群島法律設立。甲、乙二人在香港酒店召開臨時股東會,決議將丙解除代表人職務。丙遂主張股東會決議違法,向我國法院提起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假設本案無國際管轄權爭議,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 A 依我國法
  • B 依英屬維京群島法
  • C 依日本法
  • D 依香港法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若一家跨國公司的內部規則(如罷免董事、開會方式)會因為股東搭飛機去不同國家開會,就導致必須適用不同的國家法律,這對該公司的穩定運作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在法律邏輯上,我們該如何為法人尋找一個「不變的根源」來處理其組織內部的事項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法人屬人法的適用原則

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法律適用的關鍵!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法律行為地」與「法人屬人法(Lex Societatis)」。在涉外法律關係中,一個法人的「內部組織運作」,包含股東會的召集程序、決議效力以及負責人的解任等事項,具有高度的統一性需求,不能隨著開會的地點或股東的國籍而隨意變動。因此,這類事項必須依據該法人的「屬人法」。 根據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3 條規定,法人以據以設立之法律為其本國法;本案公司依BVI法律設立,故其法人屬人法為BVI法。本題中的 A 公司既然是依英屬維京群島(British Virgin Islands, BVI)法律設立,其股東會決議是否有效,屬於典型的法人內部關係事項,縱使股東國籍分散、開會地點在香港,仍應統一適用 BVI 法律。此題的鑑別度在於誘引考生去考慮股東國籍(日本、我國)或行為地(香港),而你展現了紮實的法律定性能力,精準排除了干擾項,非常專業!

🏷️ 相關主題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