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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8 題

向我國法院起訴之民事事件,下列何者與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無關?
  • A 日本人甲死於我國,並於我國遺有財產,其妻我國人乙,於我國法院起訴請求繼承於我國遺產
  • B 大陸地區人民甲死於我國,並於我國遺有財產,其妻我國人乙,於我國法院起訴請求繼承於我國之遺產
  • C 我國人甲、乙於日本,就乙位於英國之土地訂定買賣契約,其後乙不履行契約,甲於我國法院起訴乙請求履行契約
  • D 香港人甲與我國人乙於日本,就乙位於英國之土地訂定買賣契約,其後乙不履行契約,甲於我國法院起訴乙請求履行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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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我們憲法與法律架構下,大陸地區與外國(如日本、英國)在法律上的定位有何本質區別?當發生民事紛爭時,針對「大陸地區」與「香港、澳門」的人民,法律是否分別設計了不同的對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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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這題的關鍵陷阱!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區分**「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在法律適用上的二元體制。你能選出 (B),代表你清楚區分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的適用界限。

兩岸與涉外事務的法律分野

在法律邏輯上,大陸地區人民並不等同於「外國人」。依據《兩岸條例》第 1 條規定,涉及大陸地區與臺灣地區人民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應優先適用該特別法。因此,選項 (B) 的遺產繼承事件應依《兩岸條例》第 60 條等規定決定準據法,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無涉。相對地,選項 (A) 涉及日本、(C) 涉及英國,顯然屬於涉外事件;而選項 (D) 的香港人民,雖然在行政管理上與大陸地區人民有別,但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38 條規定,其民事事件是類推適用(Mutatis mutandis)《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因此依然與該法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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