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9 題
關於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夫妻得合意適用其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且其合意應以書面為之
- B 關於不動產,夫妻得合意適用其所在地法
- C 夫妻於我國法院起訴後,得合意適用我國法律
- D 夫妻合意適用外國法時,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對跨國夫妻想要約定未來的財產如何分配,法律為了保障雙方的預測可能性與身分安定性,通常會要求這套法律必須與他們的「身分背景」有實質聯繫。請思考:如果法律允許他們隨意挑選一個與兩人完全無關的國家法律來管理財產,是否會增加法律適用的混亂?此外,對於這種影響後半輩子的重要契約,法律在證據保存與程序慎重上,通常會要求什麼樣的呈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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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能精準選出 (A) 選項,代表你對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關於身分關係的財產規範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這道題目考察的核心在於**當事人自治原則(Party Autonomy)**於夫妻財產制中的具體落實。
法律選擇的限制與形式要件
根據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8 條,夫妻財產制優先適用當事人的合意。然而,為了確保準據法與當事人具有實質的關連性(Connection),法律將選擇範圍限縮在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並非如債權行為般可任意挑選。此外,考量夫妻財產權益變動重大,法律特別要求該合意必須以「書面(In writing)」為之,以作為判斷準據法之基礎。至於選項 (C) 提到的「起訴後合意」,那是第 20 條關於「債」之準據法的特有規定,在身分法性質的財產制中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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