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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關於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員工逾百者,未依法僱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而須繳納代金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要求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係限制廠商之營業自由
  • B 廠商未達進用原住民之標準者須繳納代金,屬對財產權之限制
  • C 依國內員工人數是否逾百,決定廠商是否負有進用原住民義務,形成差別待遇,與平等原則有違
  • D 廠商應繳納之代金金額超過採購金額,個案顯然過苛之情狀,立法者若未設適當調整機制,則有違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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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針對「規模較大」的廠商設定了額外的社會義務(例如進用特定族群或繳納規費),而「規模較小」的廠商則免除此義務時,我們該如何從憲法角度判斷這是一種「不公平的歧視」,還是一種「合理的差別待遇」?其判斷的基準點應該放在廠商的權利受損,還是放在該手段與促進弱勢保障目標之間的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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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釋字第 719 號解釋的核心要旨。這道題目測試的是憲法上「平等權」與「比例原則」的具體應用。在法律實務中,並非所有的差別待遇都構成歧視,關鍵在於該分類是否具有「正當理由」。

合憲性的差別待遇

選項 (C) 認為員工人數逾百的門檻違反平等原則,這是錯誤的敘述。大法官認為,大型企業或得標廠商通常具備較雄厚的經濟實力與管理能力,課予其促進原住民就業的社會責任,其目的在於落實憲法增修條文對於原住民族經濟生活之保障,屬於合理的差別待遇,並未違背平等原則。至於選項 (A) 與 (B),強制進用與繳納代金確實分別構成對營業自由財產權的限制,但只要符合比例原則,即為憲法所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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