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0 題
下列涉外法律關係,何者非依當事人之本國法?
- A 美國人甲收養我國人乙
- B 我國人甲扶養其美國籍之子乙
- C 德國人死亡,在我國遺有財產,而依法無人繼承時之處理
- D 日本人立遺囑,遺贈財產給我國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如果有一位外國人在台灣留下了一座莊園,但他這輩子沒有任何親戚,根據他的本國法這筆財產確定沒人繼承。在這種情況下,你認為由「財產實際所在地」的政府來處置這筆土地,還是由「他出生但已無人繼承」的母國跨海來收走這筆財產,哪一種做法更符合社會公益與法秩序的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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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答案!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辨析《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屬人主義」的例外規定。在涉外法律關係中,身分行為(如收養、扶養)與繼承關係通常遵循本國法原則(Lex patriae),以維持當事人法律地位的安定性。因此,選項 (A)、(B)、(D) 基本上都會涉及到當事人的本國法適用。
無人繼承遺產的特殊性
然而,選項 (C) 涉及的是一個非常特殊的條款,即該法第 62 條。當外國人在我國遺有財產,且依其本國法確定為「無人繼承」時,該財產的歸屬便不再適用被繼承人的本國法,而是改依所在地法(Lex rei sitae)處理。這是基於國家主權對於境內無主物(Bona vacantia)的管轄權,確保這些財產能依我國法律程序處理(如收歸國庫),而非流向外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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