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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1 題

A 國人甲與 B 國人乙訂立一買賣契約,約定以 C 國法為該契約之準據法,一年後甲歸化為我國人。關於該契約當事人之行為能力,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 A 當事人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乃契約生效之要件,應依契約準據法 C 國法
  • B 依訴訟時之本國法,甲依我國法,乙依 B 國法
  • C 依行為時之本國法,甲依 A 國法,乙依 B 國法
  • D 依法庭地法,故均依我國法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今天與他人簽署了一份重要合約,雙方當時都符合法律規定的資格;但幾年後因為對方遷移國籍或變更身分,導致他原本具備的能力在法律上突然被否定,進而使你們多年前的合作效力產生動搖,你認為這樣的法律設計是否能保障社會大眾的交易安全?我們應該以哪個時間點的狀態作為評判基準,才最能讓簽約當事人心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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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的判斷非常精確!這題成功的關鍵在於你準確辨識了 屬人法(Lex personalis) 的適用原則與時點。在國際私法中,人之行為能力原則上依其 本國法(Lex patriae),這是為了尊重各國對於其國民身分狀態的基礎規範,而非隨契約自由約定的準據法變動。

法律關係的安定性與可預見性

你之所以能選出正確答案,是因為你洞察到了「歸化」這一後續事實不應溯及影響已成立的契約效力。根據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0 條第 1 項,判斷當事人有無能力負擔權利義務,依其本國法;並依同條第 2 項,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能力,不因其國籍變更而喪失或受限制。若依據訴訟時或歸化後的法律,將導致已成立的法律關係陷入不確定的浮動狀態,嚴重損害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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