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5 題
關於國際裁判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我國民事訴訟法所定管轄原因存在於我國時,我國法院即應行使管轄權
- B 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本於侵權行為對於原告請求排除侵害之權利不存在時,侵權行為地在我國境內者,我國法院得行使管轄權
- C 夫妻雙方均為外國人時,我國法院對於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之訴無管轄權
- D 就坐落外國之不動產之物權而涉訟者,應否定我國法院之管轄權
思路引導 VIP
若今天有一場車禍發生在臺北,兩位駕駛雖然都是外籍人士,但所有的證人、事故鑑定報告與監視畫面都在臺北。在這種情況下,由哪國的法院來審理,最能符合「證據調查的便利性」與「程序公平原則」呢?請試著從事件發生的地點(連結點)與法院審理的效能之間思考其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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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裁判管轄的類推適用原則
恭喜你精準地鎖定正確選項!本題核心在於考查國際裁判管轄權的判定標準。目前實務與學說主流見解認為,在缺乏成文法規範時,應類推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領土管轄(以土地為準之管轄)」之規定。選項 (B) 涉及侵權行為地的管轄權,不論是原告請求損害賠償(積極之訴),或是請求確認排除侵害之權利不存在(消極確認之訴),只要侵權行為地發生在我國,我國法院基於證據搜集便利與法秩序維護,自然具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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