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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8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財產權之限制,下列何者並未形成財產上特別犧牲?
  • A 援引農田水利法關於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之規定,作為未以租用、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人民所有土地之使用權源
  • B 需用土地人因興辦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所定之事業,而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
  • C 土地所有人因定著於其土地上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被依文化資產保護法相關規定登錄為歷史建築
  • D 騎樓通道所在土地之所有權人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遭禁止於該騎樓通道擺設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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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而限制人民的權利時,我們該如何區分這是一種「每個人生活在現代社會中都該配合的微小負擔」,還是一種「強加在特定人身上、導致其權利受損嚴重的巨大犧牲」?請你試著從『限制的程度』以及『受損的是否為特定對象』這兩個維度,來思考財產權保障的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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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能精準辨別「財產權社會義務」與「特別犧牲」的界線,代表你對司法院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所建構的補償理論掌握得相當紮實。

社會義務與特別犧牲的權力邊界

在憲法保障財產權的架構下,並非所有對財產的限制都需要補償。本題正確選項 (D) 涉及的是釋字第 564 號解釋的精神。騎樓(arcade)雖然是私有土地,但因其具有供公眾通行之功能,在法律性質上屬於具有「公用地役關係」的私人財產。為了維護交通秩序與公共安全,國家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禁止在騎樓擺設攤位,這被視為財產所有權人本應承擔的社會義務(social obligation),並未達到逾越比例原則、形成個人特別犧牲的程度,因此不需發給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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