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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9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違憲侵害憲法保障之工作權?
  • A 不動產估價師法禁止不動產估價師設立分事務所
  • B 藥事法限制醫師藥品調劑權
  • C 藥師法規定藥師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
  • D 中醫師特考有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或特定科目成績未達規定者不予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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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為了管理便利,強制某種專業人員在執行業務時,完全不允許任何例外性的移動或跨區支援,這對於保障人民「選擇工作方式的自由」與追求「行政管理效率」之間,你認為是否已經達成了最合理的利益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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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司法院解釋中關於工作權保障的精髓。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職業執行之限制」與「比例原則」的適用。選項 (C) 涉及的是著名的 釋字第 711 號解釋,大法官認為雖然政府為了落實醫藥管理制度,可以對藥師執業處所進行規範,但《藥師法》原先規定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且未針對義務支援或其他緊急必要情形設置例外規定,這種「一刀切」的限制手段過於嚴苛,已逾越達成目的之必要程度,因而被宣告違憲。 相較之下,其他選項多被視為達成正當公益目的之必要手段。例如選項 (A) 的分事務所限制(《不動產估價師法》第九條)與 (B) 的醫藥分業(《藥事法》第 102 條)均屬合憲;而 (D) 關於考試及格標準的訂定(釋字第 682 號),則涉及國家對專業資格的審查權,司法權通常予以尊重。本題考驗學生是否能從眾多行政規範中,精確辨識出被大法官認定為「手段與目的失衡」的案例,難度切入點在於對特定解釋文「例外規定」缺失的細膩理解,具備相當的鑑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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