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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 題

下列何種我國國民之行為,不適用我國刑法?
  • A 法官甲在美國旅遊時,收受賄賂而同意返臺後就某個案為無罪判決,但未及判決即被發現
  • B 外交官乙在大阪寄送炸彈郵包至東京,企圖殺死現居於東京之友人,但郵包寄送至友人家後即被發 現而未爆炸
  • C 詐騙集團成員丙在越南打電話給臺北之被害人,但被害人未陷於錯誤
  • D 留學生丁在巴黎偽造其與房東之租約,但未及使用即被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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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國民在國外做了一件在台灣也算違法的事,是不是只要具有我國國籍,台灣的法院就一定管得到?如果法律想在「維護社會治安」與「尊重他國主權(不隨意干預他國秩序)」之間取得平衡,你認為法律會如何設定門檻,來決定哪些海外行為才值得我國刑法跨海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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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考察的是我國刑法關於**效力範圍(Jurisdiction)**的規範,這也是實務上判斷刑事管轄權的首要步驟。

境外犯罪的適用界線

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屬地主義(刑法 §4)與國民境外犯罪(刑法 §7)。在選項 (D) 中,丁在巴黎偽造的是「私文書」,這不屬於刑法第 5 條所列舉、不論地點一律適用的特定重罪(如偽造有價證券或公文書)。依據刑法第 7 條規定,國民在境外犯罪,必須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才適用;由於偽造私文書罪(刑法 §210)最輕本刑並非三年以上,因此我國刑法並無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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